| 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未出台,暂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办理条件 |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法人;1.符合我市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条件;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3.有符合从事出租运输经营规定的条件;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申请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章程文本(复印件一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原件一份);
 7.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8.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注:上报才料先由企业承诺,待办理许可决定书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9.县.市级人民政府投放运力批文(复印件一份);
 10.停车场.平面图.自有或租的相关证明材料(3年)(复印件一份);
 11.签有县(市.区)运管所意见(企业设里立)咨询函(原件一份)。
 (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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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正通知书;
 3、审批:交通局分管局长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办结: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发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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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25元 | 
        
            | 收费依据 | (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本、副本15元/本 |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