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八条
 (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八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九)《关于老旧船舶换发国籍证书问题的批复》
 (十)《关于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十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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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条件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 
        
            | 申请材料 |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原件1份); (2)经核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复印件1份);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原件1份);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委托经营船舶时)(原件1份);
 (7)经核对的国籍证书复印件(适用换发证书时)(复印件1份);
 (8)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及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适用补发证书)(1份);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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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3、审核: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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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