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9号令)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但车辆数可以少于5辆 
            (四)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五)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九)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十一)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十二)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 
        
        
            | 申请材料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从业人员登记名册及相关资料:①驾驶员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②驾驶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证明;③驾驶员身份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④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考试合格的证明; 
            6、车辆登记清单等相关资料:①有效行驶证;②车辆完整、合格的检测报告;③运输专用设备由质检等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证明;④车辆通讯工具配备证明⑤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若专用车辆属未购置,只需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情况;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签有县(市、区)运管所意见(企业设立)咨询函。 
            (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正通知书;场所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  
            3、审批:交通局分管局长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办结: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注: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以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25元 | 
        
        
            | 收费依据 | 
            《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 |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 联系电话 | 
            2817028 |